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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 发布时间:2016-04-19 05:44:5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0条,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据介绍,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通篇“严”字当头,突出依法从严,同时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确保不同犯罪的罪刑关系协调一致。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司法解释还对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司法解释强调,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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