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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关注营改增前税收非正常增长 明确六项禁令

  • 发布时间:2016-04-18 19:16: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明确出台六项禁令。

  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如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还明确了六项税收征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另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通知》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最后,《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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