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洛尼家具逾期超4月未交工结算 被指涉嫌虚假宣传
- 发布时间:2016-04-16 07: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们的噩梦从8月8日就开始了。”张女士用“噩梦”来形容她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鼎城路9号的博洛尼家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之间长达四个月的“装修缘”。
家住丰台区马家堡东里政洋家园的张女士,被博洛尼“甲醛释放量优于国标3倍”“变态级环保”的宣传所吸引,于2015年8月8日与博洛尼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限为2015年8月8日至12月9日。
“但到2015年12月9日时并没有任何完工的迹象,不断地出现各种问题。诸如家里气味儿太重、使用非承诺胶、儿童房的地板待修理等。”张女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她因此质疑博洛尼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截至本报发稿仍未交工结算。
博洛尼涉嫌违约遭消费者起诉
2016年元宵节过后,张女士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博洛尼告到丰台区人民法院,理由是合同违约,丰台法院已受理该案。张女士称自己是在多次联系博洛尼、表达诉求无果后不得已才将其诉至法院。
据张女士称,最初发现家里气味呛鼻时,张女士和家人都认为属于装修时的正常情况,欲借助开窗通风让气味散去。但后来她发现博洛尼使用的建材胶并非其承诺的MS胶时,“当时都震惊了”,张女士说博洛尼实际所用胶气味十分刺鼻。
博洛尼北京分公司市场总监李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张女士家里的淋浴屏用的不是承诺的MS胶水,但发现后已换掉。”
2016年1月份张女士联系博洛尼装修管家苏先生,要求检测家里空气,苏先生告诉她博洛尼不负责检测,张女士可自请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后将结果反馈到博洛尼处,博洛尼再做决定。
1月15日,张女士所委托的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项目为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检测依据为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结果栏标明儿童房的各项指标中除苯之外,均是不符合标准,主卧的TVOC、甲苯、二甲苯也不符合标准。
张女士随即联系苏先生,告知其检测结果,让其安排人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治理。约三天后,苏先生称博洛尼会安排专业人士再做检测。并于春节前夕,带人到张女士家里做了检测。
“我们左等右等,也没有看到博洛尼的检测结果,过了几天,说是待治理。”张女士称苏先生在电话中告诉她空气治理需等到元宵节以后。她提议自己找公司治理,费用由博洛尼承担,但未与博洛尼达成共识。
张女士告诉记者,“春节后,过完正月十五,我们就起诉了。”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孙律师表示,诉状中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博洛尼全额退款。二是赔偿违约金,三是赔偿张女士租房损失。
据介绍,施工合同上的竣工日期是2015年12月9日,但截至目前,博洛尼仍未交工,交工手续和质保单等都未办理,并且张女士表示自己2016年春节前夕租了房子居住,迄今为止已有两万多元的房租,所以博洛尼应当赔偿违约金以及租房损失。至于全额退款,是因为博洛尼的宣传手册上标明“优于国标数倍,不达承诺,全额退款”字样。
张女士称自己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是对博洛尼“怠慢”自己的行为十分不满,另一方面她认为博洛尼在欺骗消费者,“宣传手册中承诺的变态环保难道就是不达标然后治理,治理完了再赔钱?”
据了解,3月18日,丰台法院已联系博洛尼。但博洛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顾志炜和市场总监李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未收到法院相关传票。
对于张女士请的第三方检测的结果,李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结果不可信,“虽然业主请的第三方检测方具备CMA认证,但此结果未按照约定的,检测时,博洛尼、业主以及检测机构三方同时在场的规定,业主带人检测的时候我们不在场,操作规范性和环境等条件并不知道是否可信。另外业主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的标准和我们承诺的检测标准不同。我们承诺书上已明确,是根据GB50325-2010标准检测,而业主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按照卫生部推荐GB/T18883-2002标准进行检测的。”
顾志炜亦称,“一个是标准的差异,一个是检测的条件和方法的差异,我们要求检测前要开窗通风七天,密闭一个小时,如果这些条件没达到就说空气质量不合格,我们是不认可的。”
据了解,室内空气检测分为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 50325,适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一种是由卫生部颁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他室内环境。
业内专家称,前者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后者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并称,两者在检测条件、参考数值、检测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后者较适宜人居环境健康,但目前对建筑开发商、装修商、家具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博洛尼:内部检测基本达标
张女士告诉记者,状告博洛尼后,其运营部王经理出现了。3月11日,苏先生陪同王经理来到张女士家中,商讨赔偿方案。
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关于赔偿金额问题,张女士的底线是10万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录音中博洛尼运营部王经理对张女士诉求的回复是“您的诉求是三条,其实是两件事,一个是环保不达标,一个是延期。应该是先治理,再谈赔偿方案的事。现在您不接受治理,那就剩赔偿金额的事了。”
而张女士认为只有在博洛尼提出的赔偿方案、她能接受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允许博洛尼请第三方来治理室内空气。如果跳过赔偿方案,直接谈治理,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博洛尼王经理则回应“那你起诉吧”。
3月18日,记者给位于北四环鼎城路9号的博洛尼店店长杨先生打电话了解情况时,被告知,关于张女士的问题已由公司高层直接对接,具体情况他不清楚。“我这边只是负责销售,不清楚谁跟客户对接,有问题找法务了解。”
3月19日,李倩告诉记者,目前博洛尼有多人在跟张女士对接,包括管家、管家负责人,甚至公司高层。
“现在我们还是希望能和张女士达成一致,形成一个解决方案,出具一个三方都在场的检测报告,但是张女士一直非常坚持,要求索赔。至于张女士说之前我们公司也安排人做过一次检测这事,公司内部也在调查,检测报告也没有见过。”李倩说。
3月30日,李倩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提供了上述公司员工苏带人检测后的检测结果,并告诉记者“苏带去检测的不是第三方检测公司,是我们内部的检测人员,相关检测报告已经出来,各指标基本达标。但此检测结果并未给业主看过,检测完后马上是过年,然后是全国两会,后来再联系业主都未联系上”。
“现在业主不让做处理,不知道客户什么目的,就是要钱。”顾志炜还表示,“针对延期交工违约事宜,会调查原因,如果是我方责任,我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按延期天数进行赔偿,我们有明文规定延期一天赔偿多少钱,此外造成客户无法按时入住所造成的损失我们也会考虑进行相应的补偿。”
据张女士介绍,自2016年1月份始,她和博洛尼交涉的所有事宜,博洛尼方均由苏先生转达。记者联系到苏先生,但他只说“已经向上级反映情况,你可以找公司专业处理此事的人,这两天应该会和您联系”。但苏先生并未透露他将“情况”反映给公司哪个部门、哪位人士。
3月20日,记者从李倩处获悉,3月21日博洛尼负责人会进一步与客户张女士交涉。
次日,张女士告诉记者,博洛尼装修管家苏先生在电话中告诉她,博洛尼高层领导要约谈她,“我暂时没有答应他,上次为了跟上述经理谈,我们两个人都请假过去,还把律师大老远也叫过去,结果他们没什么诚意,什么结果也没有。”张女士说。
被指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上述经历后,张女士对博洛尼“甲醛释放量优于国标3倍”“变态级环保”等宣传语产生质疑,售前热售后冷让其直言“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对此李倩解释称,“甲醛释放量优于国标3倍”的宣传语不针对空气质量,只针对博洛尼板材。而变态级环保则是“首先从板材上控制甲醛释放量”,然后,“承诺使用的胶是优于国家标准6倍的MS胶,同时在我们平台上买的建材产品全部是合格的。”
并称,只要全屋选择的是博洛尼产品和装修,我们就承诺空气质量达到GB50325标准,如果不达标我们全部退款。根据承诺书上的流程协议,目前应该做一个业主、博洛尼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在场的空气质量检测,但联系不到业主。
顾志炜表示:“按照承诺书上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出现诸如上述业主产生的空气质量质疑,我们会先做三方都在场的空气质量检测,如果检测各指标不达标,我们进行治理,治理完之后仍不合格,我们全部退款进行补偿。”
对此,张女士则表示:“感觉受到欺骗,签合同前后从未听博洛尼说过不合格就治理这一环节。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见承诺书,是我们再三要求后,博洛尼的设计师才在我们装修期间将承诺书寄过来的。如果知道是治理后的环保,我们根本不会找博洛尼。其宣传承诺的施工现场微信直播也没看到。现在就等着法院开庭审理此事。”
张女士提供给记者的三份承诺书显示,签订时间均为2015年8月26日,装修协议签订时间是同年8月8日。
受访业内人士分析,“延期、使用非承诺胶水,出现问题后多次对接不恰,使业主对博洛尼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蒋大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一旦构成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在广告过程中不能有不切实际的宣传。如果存在不切实际的宣传,就有可能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蒋大兴表示,如果确定广告主所发为虚假广告,工商局可以对广告主做出行政处罚。同时设计和制作该虚假广告传单的人,“包括这个装修公司本身,它们可能会有一些连带责任,尤其这个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在广告法上,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就合同法而言,如果博洛尼“变态环保”的承诺有公司的盖章,也就是说承诺书作为专用合同的附件出现,承诺书可以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另外,如果客户张女士在博洛尼的环保承诺书上签了字,那博洛尼的环保承诺书就是一份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张女士与博洛尼签订环保承诺书之前,博洛尼存在虚假的宣传行为,便构成合同欺诈。
蒋大兴指出,一旦发现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撤销权一般在一年内行使;若消费者不主张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这个装修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它不可能撤销合同,那么装修公司可能构成侵权。”蒋大兴进一步分析,因为目前张女士的房子在装修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却不能正常入住,损害了张女士财产使用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法律事务部王律师表示,博洛尼或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