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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新规出台

  • 发布时间:2016-04-16 05:32:5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基民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合同

  广州日报讯(记者杨欣)阳光私募募集新规终于出台。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15日消息,中国基金业协会昨天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明确责任

  据悉,《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保证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第二部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第三部,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针对此前私募行业的一些乱象,如提取管理费,长期不披露业绩等,《办法》确定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首先,在不特定的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访客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募集人员旅行回访程序,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7月15日正式生效

  据悉 《募集》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从发布到实施的三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须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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