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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可开除

  • 发布时间:2016-04-14 10: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佘颖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记者佘颖)教育部近日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可给予降职、撤职、开除或解聘等处罚。

   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代写论文均属学术不端

  《办法》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办法》还提出,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教师开除解聘,学生撤销学位

  对学术不端行为,可给予(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警告、记过;(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五)开除或解聘;(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应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匿名举报也可受理,恶意举报要担责任

  近两年高校频频爆出剽窃论文、研究成果事件,北大、清华、南京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均有涉及。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大都是被学生或同事举报,因此《办法》也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匿名方式举报,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但是,为了避免恶意举报造成的秩序混乱,《办法》也规定,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除了通过举报获得线索,《办法》也要求高等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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