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退税政策扩围
- 发布时间:2016-04-11 22:30:40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4月1日起,江苏省、陕西省、云南省、青岛市和深圳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江苏省、陕西省、云南省、青岛市和深圳市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4月1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云南昆明长水、丽江三义两个航空口岸开展。政策的实施将带来多重利好,并直接提升昆明长水、丽江三义国际化服务水平,为云南推进国内一流、国际著名旅游目的地建设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旅游集散地建设迈出了坚实一步。为保证离境退税政策有效实施,方便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物品的申报验核手续,昆明海关依托离境退税云南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昆明长水、丽江三义两个航空口岸实际,优化业务流程设计,按照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标准,积极推进业务现场改造、设施设备配备等工作:在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值机岛、出港隔离区旅检通道设置了专用验核区域分别办理托运及手提行李的退税物品申报验核手续;在丽江三义国际机场出港隔离区旅检通道设置了专用验核区域统一办理退税物品申报验核手续。上述区域设置有醒目的中英文指示标志并配置人员提供24小时监管服务。另外,昆明海关还与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退税代理机构等单位协商明确了有关业务的衔接问题,将为境外旅客提供高效、便捷的退税物品通关服务。
据了解,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享受离境退税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或超过500元人民币;二是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是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是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旅客,即可凭《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离境口岸海关申报审核,海关审核无误后,可到指定退税代理点办理退税手续,享受免税购物优惠。(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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