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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可在津办护照

  • 发布时间:2016-03-31 08:30:44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非津户籍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可到天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办理时,16周岁以上申请人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原件;16周岁以下申请人须提交户口本、一方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在该监护人陪同下办理。

  本报讯(记者 赵荣君) 记者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4月1日起实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津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便利举措。

  该政策实施后,非津户籍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可到天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定居签注除外)。办理时,16周岁以上申请人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原件;16周岁以下申请人须提交户口本、一方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在该监护人陪同下办理。

  此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提示上述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居住证持有人办证窗口为河北区寿安街19号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以及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三是换发出入境证件的,要提供本人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四是办理商务、探亲、逗留等签注类型的还须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五是天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在30日内制作签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对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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