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打“组合拳”整治非法集资
- 发布时间:2016-03-30 14:29:33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因为去年年底集中爆发的以e租宝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案件,今年的两会期间,“非法集资”毫无悬念的再次成为热门词汇,成为不少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
事实上,针对近两年国内爆发式增长的非法集资案件,监管层一直在行动。最近的一次,在2月4日,这一天国务院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有专家称此举标志着整顿非法集资的顶层设计出台。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近两年频发的非法集资案,山东也在不断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等方式,用组合拳的方式从源头上整治非法集资顽疾。 记者冯云云
经济下行 集资案件爆发式增长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在2015年10月19日就正式出台,基于一些考虑,正式发布是在2016年2月4日。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个文件规格非常高,由国务院本部正式发文,而不是国务院办公厅,因此,该意见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打击非法集资的纲领性文件。
而让政府部门如此重视的,正是近年来全国非法集资案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2014年的一组数据为例,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达到历史峰值,不仅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同比增长了近两倍,而且大案要案数量显著高于2013年。其中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 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为何从2014年以来,国内的非法集资案件激增?有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这才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此外,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一些领域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也给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
日常监管不放松 将“失联”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年来山东一直高度重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打防并重、疏堵并举,强监管、重宣教、抓疏导,不断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具体的措施上,首先就是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持防控非法集资高压态势。据了解,近两年来工商部门明显加大了对投资担保类企业检查规范力度,严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将“失联”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企业进行公示。此外工商部门还加强了融资广告的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公安机关则调动多警种力量,进行重点摸排,对“高风险隐患”机构,不间断巡查,定期约谈负责人,开展联合查处;对有“犯罪嫌疑”机构,责令停止吸存、限期返款,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处置。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 将非法集资案例拍成电影
除了日常监管,在提高社会公众防范识别能力上,宣传教育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新方式方法,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教育活动,其中最接地气,也最容易被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就是“放电影”,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贴近生活、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角度,摄制了全国首部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为内容的纪录电影《欲望陷阱——远离非法集资的诱惑》,在农村地区巡回放映。
去年,省金融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的通告》,揭示非法集资危害性,教授公众核查正规机构的方法途径。此外,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编写了《典型案例100》、《政策法规100问》、宣传海报等资料,发放至各乡镇、村居,并在金融机构、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摆放张贴,并依托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制作播放新闻专题片、公益广告,开办典型案例展播广播节目,发送手机短信提示风险,全面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加快改革创新 让民间资本浮出水面
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激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融资需求日益旺盛,而民间融资机构能缓解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还能满足民间资金的投资需求。
面对这样的市场情况,仅仅“堵”自然是不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意识到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加快改革创新,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作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唯一试点省份,去年山东启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清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治农村地区非法集资乱象,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积极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搭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通过敞开“正门”、拓宽渠道,让民间资本从地下浮到地上,实现有序流动,努力铲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
探索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
去年的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的确起到了打击和威慑的效果,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非法集资的隐患依然大规模存在,为此,近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电视会议,对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进行落实,近期将正式出台贯彻实施意见。
据了解,今后省内将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监测,贴近一线开展防控工作,发动基层群众实现群防群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做好可疑资金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此外,还将加强信息发布环节监督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坚决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
在加强监测预警工作的同时,山东还将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消化存量风险,遏制新增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关链接
什么是非法集资?
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此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文件中也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截至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有一个界定。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虽然这个名词也受到质疑,只界定了“吸收资金”,有失偏颇。但业内普遍看法是,与非法集资概念相附的还有其特点,不可分隔。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公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引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巨大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损害参与者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诚信与稳定;而且,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
虽然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但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不同,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