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民间金融的六条建议
- 发布时间:2016-03-29 11:30:3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民间金融量大面广,形式多样,杠杆率高。民间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民间金融风险管控的关键是加强法规、经常性项下工作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是对商业模式的变相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民间金融的一般意义可理解为法定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活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票据和有价证券融资、股权和资产交易募资、社会集资、商业模式筹资等。正常意义民间金融的本质是筹集资金,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属于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却未列入实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部分地区情况表明,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大宗商品及股权、资产交易公司、融资平台公司等或难持续经营,绝大多数民间金融资金或有债务风险,维权纠纷及涉诉案例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爆发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艰公司(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案(泛亚金属),涉及民间金融资金近千亿元,为国家金融安全提出了严重警示。
在现实经济社会活动中,民间金融的目标市场集中在低端客户群,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金融体系的丰富性或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运营模式简单快捷,在一定范围、程度和条件下,可发挥市场需求拾遗补阙的积极作用,但需要法律、政策、监管等规范。快速扩张的民间金融出现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在国家关注和社会聚焦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管控措施,但化解民间金融出现的突出问题,促使民间金融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却是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重要课题。
民间金融推行的高成本筹资,高收益放贷,高风险收款,高速度扩张,游弋在法律和监管边缘或模糊地带的商业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很大。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第一,筹资环节回报高。西南财经大学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民间金融筹资回报年化平均36%。高回报筹资影响利率市场化正常秩序,弱化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形成流动性主导经济发展,导致产业被金融化,加大相关主体收入涉税风险。
第二,用钱环节成本高。从宏观层面推高单位GDP资金使用数额和融资成本,净资本效率和效益降低,流动性总量调整协调性和计划性减弱,杠杆率控制难度增大。从企业层面加大财务成本,降低经营利润,扭曲资产结构,从而弱化技术研发、产品创新、转型升级、稳定发展的能力。一些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被民间金融高成本压垮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收债环节风险高。由于民间金融主要面向低端客户,资信条件、偿债能力、保证措施有限,债务违约率和坏账率高。一方面因债务拖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因债务纠纷或导致社会危机及政府连带责任。
第四,监管环节难度大。民间金融量大面广,形式各异,主体多元,相关信息收集不全面、不准确,且未从法规意义上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实现全覆盖监管。跨界、违规、甚至违法金融活动不同程度存续,特别是利用商业模式筹资、集资、揽储等,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给国家和民众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发达国家民间金融普遍存在,均在法规意义上纳入监管范围。如美国民间金融比较发达,已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监管十分严格,民间金融的经营品种、资金配置、用途分类等,都有相关法规。特别是利率设定有上线,旨在奉行普惠金融,避免高利率扰乱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民间金融相关信息显示非常充分,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所有发达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均实施有效管控,突出特点是法规健全,经常性项下机制实效性高,主要目的是促进产业发展,优化资金配置,避免社会危机,缓释金融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金融体系日趋完善,民间金融也会继续存在和持续发展。中国国情与发达国家有巨大差异,但对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在本质上却原则一致。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风险的源头和诱发点之一,而行为和道德风险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和难点之一。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业,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管控金融风险,特别是民间金融风险,成功经验表明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以法规为准绳,以机制为保障的全覆盖监管体系建设。
管控民间金融风险,国家和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但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此,建议加强改善如下工作:
第一,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高度,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加强民间金融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奠定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第二,完善法规建设,强化工作机制,使民间金融管控从实质意义上纳入法规轨道,列入经常性项下议事日程,避免边缘现象和模糊地带造成监管缺失,导致正常民间金融被异化,特别是重点管控商业模式的变相金融行为演变成为金融诈骗,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和严重危害。
第三,用明确的可操作的法规约束,引导自然人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数额、利息、适用、分类、税收等方面,自觉遵从原则界限,防止乱集资,高利贷和偷逃税。
第四,对企业法人的民间金融活动,从主体资格、筹资条件、贷款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实行全覆盖监管,特别防止运用商业模式从事变相金融活动,投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甚至导致金融诈骗,危机金融体系安全。
第五,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系统,用大数据平台科学反映民间金融的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利于完善相关法规和工作机制。
第六,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制,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用法制效力、市场规则和商业智慧,使民间金融真正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作者系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商会副会长、四川宏达集团董事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