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起海淘实施新税制 单次交易不足2000元免关税
- 发布时间:2016-03-25 02:31:48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重庆晚报讯 与国内实体店购物相比,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价格往往更低,但这种差价不久或将缩小甚至消失。昨日,财政部通知,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据悉,此前消费者在网上海淘之所以较便宜,主要原因是只缴行邮税,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由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实体店销售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形成不公平竞争。
为此,新政策取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行邮税,改而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通知指出,将海淘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若单件商品超过限值,须经海关审核属个人合理自用。
2000元以内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不要以为报低价格就能钻空子,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另行公布。
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表示,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4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3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税目1、2、3税率分别为15%、30%、60%。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重庆晚报记者 冯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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