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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两大新政望近期出台

  • 发布时间:2016-03-21 15:3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8年,曾是中央层面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最高位阶的部门规章。

  “但这也被业界称为一部‘僵尸办法’,因为出租车管理职能从建设部转到交通部后,交通部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来替代管理办法。”长期关注出租车改革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说。

  但选择在全国“两会”刚刚结束就废止管理办法引发社会关注。“两会”期间,交通部部长杨传堂在记者会上表示,将坚定地推动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管理两个新文件尽快出台实施。

  “先废止已不适应形势的旧规章,说明两个新文件出台的时间已经不远了。”长期关注专车管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主管部门已经变化

  管理办法成为“僵尸规章”的很大原因,是2008 年“大部制”改革,原属建设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公交车行业,划归了交通运输部管理。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通过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出租汽车设定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是 2004 年6 月 29 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其中第 112 项即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行政许可。

  该决定还规定,“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2004年4月14 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没有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法规。

  也就是说,中央层面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最高位阶的文件就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刚刚被废止的管理办法。

  部分内容不符合改革方向

  此外,这部18年前施行的规则,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出租车改革的方向。

  比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而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如今,宁波、杭州、南昌、南京等城市已提出取消出租车牌照的使用费,交通部长杨传堂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这正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推动的工作”。

  “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出租汽车从服务上说老百姓有不满意的地方。就是要通过改革,能够让利于民,让行业有持续发展的活力。同时,因为出租汽车传统的业态和新业态需要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如果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有经营权的使用费,很显然,新老业态的竞争环境是不平等的。”杨传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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