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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美投资需做好法律功课——访美国罗格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继

  • 发布时间:2016-03-18 13:14:3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纽约3月17日专电(记者王乃水 王凡)进入2016年以来,中企对美投资再呈加速态势,但华润收购美国仙童半导体被拒、紫光入股美国西部数据公司遇阻等案例也频见报端。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遭CFIUS审查最多的国家。CFIUS究竟是什么机构?中企又该如何应对?美国罗格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继日前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李继介绍说,CFIUS是1975年由福特总统令设立的跨部门投资审查机构,成立之初其存在感很弱。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收购热潮导致美国国会1988年通过法案加强并确定了CFIUS的地位和功能。2005-2006年,几起敏感的外商收购促使国会于2007年进一步立法强化和规范了CFIUS的职能。

  需要指出的是,CFIUS从设立之初便有其特殊性,在美国这样一个强调信息透明的社会,法律却允许CFIUS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不公开审理外国投资的信息。由于CFIUS运作不透明,且安全审查申请是采取企业自愿模式,因此很多计划在美投资的外国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其的了解。

  李继说,CFIUS虽然是一个跨部门联邦机构,但人力物力有限,每年审查的外资并购并不多。对打算并购美国资产的外国企业而言,面对CFIUS都会有两种选择:一是自愿提交审查申请,二是不提交审查申请。

  选择自愿提交申请,在申请材料达到要求后,CFIUS有30天时间决定是批准还是对该案进行调查。如果批准,那就代表该案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以后CFIUS也不会再来找麻烦;如果CFIUS决定调查,则在45天的时间内需告知调查结果,如果调查认为该案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则该案通过;如果CFIUS认为该投资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可以被消除,则有可能在和投资者达成协议后有条件通过;如果认为该投资威胁到了国家安全,且无法协议消除,CFIUS会告知外国投资者,通常投资者会知难而退。否则将由总统做出最后决定,而总统的决定通常与CFIUS高度一致。

  如果不提交申请,CFIUS有权在该外国企业投资美国之后的任何时点自行介入审查。一旦审查认为该并购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那么不管该企业已入驻多长时间、投入多少资金,都将被责令采取措施消除该威胁,并很有可能被要求完全撤资,企业将面临由此带来的巨大损失。

  从以上流程不难看出,相对于承受被动审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更应在自愿审查环节做足文章。李继对不同类型投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他建议,中国国企,不分行业,在对美并购前均应认真考虑CFIUS审查风险,因为现有法律规定CFIUS对外国政府控制的收购行为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大中型企业对美国一些较为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李继认为,最好主动提交审查申请。这些行业包括能源、基础设施、矿产、高科技、公用事业及可能涉及国防的制造业等等。

  被并购企业如果位于国防基地等特殊地域附近,即使是不敏感行业,也应认真考虑主动申请。比如三一重工的风电并购项目很可能就是因为位于美国某海军基地附近,因而遭到了CFIUS的审查和否决。

  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受关注度较小,且并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领域的比例本身较低,可视具体并购行为酌情选择是否需要主动提交审查申请。

  CFIUS主要针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审查,对绿地投资以及投资比例很小且不参与控制和管理美国业务的投资并不会发起审查。另外,如果现有其他美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范和消除了某些领域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隐患,CFIUS也不会介入。

  李继指出,对那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来说,自愿申请审查所需费用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自愿申请审查通过后,就消除了未来CFIUS干预的风险,这对于大规模的长期投资来说十分必要。而且,主动提交申请,本身也是对自己并购行为的一种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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