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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 发布时间:2016-03-18 09:29:2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讯】创新驱动动力在哪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源泉在哪儿?新旧动能转化的技术供给在哪儿?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质量。

  我国自2015年10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确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近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回应产学研金用各方的关切,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方面,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张杰军说。

  对于关注度最高的“在研发和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到底有多少收益权”的问题,张杰军表示,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上不封顶。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张杰军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而言,净收入的25%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约束性规定。

  此外,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规定强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同样作为约束性要求,规定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且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张杰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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