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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六年后再度上会 曾陷“专利门”折戟IPO

  • 发布时间:2016-03-03 07:13: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六年前,因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五项专利及两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而被撤销IPO资格,并被责成回收已完成申购新股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月4日将再度上会接受IPO审核。

  对不少保荐人和律师来说,苏州恒久是一个难以忘却的记忆。虽然距其上回冲刺IPO已过去六年,苏州恒久如今再度上会,还是勾起了诸多业内人士对于“这家公司的案例掀起了A股IPO波澜壮阔的发行人专利大核查”的回忆。

  再上发审会

  六年前,也是在3月份,苏州恒久已经走到了上市敲锣的大门口。而明天,则是该公司第三次上发审会。

  2010年1月22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1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东方财富和苏州恒久的IPO申请;同年3月9日,公司网上公开发行新股;3月12日,公布中签号,公司股票完成申购。据安排,苏州恒久应和同期申购的公司一起在3月19日登陆创业板。

  但没想到的是,就在当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苏州恒久拥有的有机光导管体(1)-(4)四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专利权的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被终止专利权的原因皆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这与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所列示的专利情况不一致。

  因此,就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夜,即2010年3月18日晚,苏州恒久发布公告称,接到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通知,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等中介就媒体报道的专利权终止问题进行核查,公司股票暂缓上市。

  与此同时,当年4月2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向保荐机构下发监管函,要求对所上报的IPO在审项目全部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证监会认为,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是“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内控制度存在缺陷”。

  当年6月11日,创业板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重新审核苏州恒久首发申请,认为总体上看,五项专利被终止对公司存在不利影响。经表决,公司IPO申请未获通过。因此,公司首发许可被撤销,证监会要求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申购款返还证券持有人。

  公司有何变化

  六年后,重新上会的苏州恒久已有不少变化。

  一是,拟发行数量从2000万股变为不超过3000万股;二是,从原先的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改为上主板;三是,保荐机构从广发证券变成了银河证券;四是,此次公司披露了18项专利,其中除三项外均为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申请的新专利,公司另列示了其22项专有技术;五是,在前次IPO败走麦城后,2011年5月,苏州恒久还进行了第五次定增,北京邦诺、安益文恒和亨通永源等三家机构和公司当时的董秘参与,其中,亨通永源是上市公司亨通光电实际控制人崔根良掌握的机构,当时的入股价为6元每股。

  资料显示,在上市折戟后的第二年,苏州恒久于2011年6月再次进入上市辅导程序,随后于2013年出现在证监会的IPO申报名单中,并先后于2014年4月24日和2015年6月23日报送预披露文件。

  据介绍,苏州恒久是一家专业研制及生产新一代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信息一体机的核心光电转换及成像器件“数码有机光导鼓(OPC鼓)”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过,苏州恒久也坦承,近年来产品平均价格逐渐降低,公司披露,2011年至2014年,公司激光有机光导鼓平均售价分别为12.4元、9元、7.41元和5.79元,降幅分别达27.42%、17.67%和21.86%,但其披露的2014年每股收益还是达到了0.467元。

  专利情况依然备受关注

  去年6月25日,证监会就苏州恒久首发申请文件发出反馈意见,提出了22项信息披露问题,两项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和四项其他问题。

  记者注意到,监管层此番对公司的专利情况依然关注,指出保荐人应“补充核查说明专利提前终止授权或被撤回对发行人专利保护、核心技术、生产经营等的影响;相关专利保护制度是否已经得到健全。”同时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即将到期,到期后是否存在重新认定失败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的规定发表意见。”

  同时,监管层还关注到2009年1月18日苏高新以2.44元每股转让给余荣清204.53万股公司股份,又以8.89元每股增资28.125万股,因此要求补充披露原因。而且,要求详细说明公司股东等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股权或利益安排。而根据申报材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所变动,对此,监管层也提出需补充核查,说明该等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财务层面,监管层提出:“发行人现款内销时,仓库发出货物、未经客户验收即确认收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发出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时,相关存货的风险是否已转移。”并且,监管层对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要求公司提示这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

  历经波折,苏州恒久光电这次能否极泰来记者 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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