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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 发布时间:2016-02-28 21:2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记者 李万祥)记者今天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明确受案范围案件管辖等内容

  据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材料、诉讼请求、诉讼地位、案件管辖、反诉、陪审制、调解、撤诉、二审和再审程序、司法公开、司法建议、诉讼费用等内容,共4部分25条规定。

  目前,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办法》与其保持了一致。同时,《实施办法》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根据《授权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

  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现有法律制度之内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如何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现有法律制度之内,解决好与现有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而不是另创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都把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补充性的诉讼制度,由行政权先行处理公共利益涉及的有关事务,只有当行政处理仍然不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通过公益诉讼进行解决。

  据了解,目前,在公益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3件司法解释:一是2015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十三章“公益诉讼”专门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二是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了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

  “新公布的《实施办法》与上述司法解释在对象上是有交叉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为避免内容上重复或者出现冲突,《实施办法》重点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这一特定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则,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与相关司法解释保持了协调一致。

  规定诉前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关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包括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作了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应当提交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与其他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相比,《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作了哪些特殊规定?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身份、诉前程序、诉讼费用等内容作出特殊规定。例如,关于诉讼身份,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公益诉讼人”这一诉讼主体概念,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这些规定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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