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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主动做好自身诚信建设

  • 发布时间:2016-02-26 11:29:3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年春节期间,笔者回到老家探亲,在侄儿、外甥家听到他们虽然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由于开具了“本人贷款与信用卡形成不良非主观原因造成,因在外地出差导致还款不及时造成,并非恶意行为”的证明,当地多家银行给他们办理了新的信用卡。

  按理说,只要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按规定是不允许办理新的信用业务的。然而,一纸证明就能“洗刷”个人不良,实在令人费解。众所周知,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践行了“立木取信、一诺千金”的承诺,而西周时期的周幽王却因“烽火戏诸侯”的失信闹剧,则导致了自取其辱、身死国亡的历史悲剧。在一些西方国家,诚信与人的生命一样重要,甚至诚实守信的价值高于生命。一旦个人信用出现不良,别说到银行融资无法批准,即便个人有突出能力就业都无单位接收,就是有钱消费亦受到种种制约,失信让人寸步难行。对于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银行来说,诚信更是关乎着生死存亡,大量贷款因承贷者失信而变得“虚无缥缈”,各种存款来源因银行失信而“销声匿迹”,银行因此将“无米下锅”。

  既然诚信对于政治、对于社会、对于实业、对于个人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加强与人们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银行诚信建设,应当成为当前全社会诚信建设首当其冲的任务之一。笔者认为,银行做好自身诚信建设十分必要,应注重从银行自身、践行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诚信要求等三个方面下足功夫。

  其一,践行服务诚信是银行的第一生命力。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银行服务等多方面存在的诟病“念念不忘”,指责从未间断。这样一来,银行主动做好自身服务诚信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迫切。首先,做好对外公开承诺的服务落实,把银行服务从“墙上制度”落实到各级机构的“言行举止”,考核到银行管理者和一线经办人员的细致工作,体现服务诚信直接与绩效工资和个人总体收入的双重挂钩,力求银行服务不偏向;其次,做好践行社会责任的服务落实,毕竟银行服务有别于纯粹的商业行为,需要在提供普惠金融、困难弱势群体帮扶、社会救助责任帮扶、信贷扶贫脱贫等多个方面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达到让利于民的诚信要求,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这样一来,方可确保银行客户来源的稳定。

  其二,践行客户诚信要求是银行生命源泉。在当前具体工作中,一些银行在对客户诚信要求上打“擦边球”,为一些“关系过硬”客户在服务上巧开“失信后门”。比如在对客户的诚信要求上,一些银行仍停留在诸如“因×××客户在外出差,忙于发展业务,忘记按期归还贷款与信用卡消费款项,并非客户自身恶意逃避债务,债务形成不良实为客观因素,客户本人一直诚实守信。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证明要求”模式上,导致对客户的诚信要求形同虚设,造就失信者在银行照常融资。银行对客户诚信要求切忌“明严暗松”,应推行客户一旦失信,就拒绝提供所有金融服务,从源头消除失信的“关系户”与“人情户”。

  其三,践行内部管理诚信是银行立行之本。首先,从近几年来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形成巨额不良来看,表面上看与虚假消费套现直接有关,实则与银行对办卡人提供资料的虚假以及不良信用记录把关不严等息息相关,亦与银行对不良信用卡核销的“粗放式审批”密不可分。加大打击银行违规违法核销不良信用的管理失信,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个别银行在对不良贷款的实际化解中,不是通过扶持盘活、转型发展、司法克难等正当途径,而是采用“公司倒闭”、“人员失踪”、“洪灾风灾”等虚假客户证明资料,对不良贷款核销了事,一些单位和个人目前敢于借款不还,与银行贷款核销的“不良行为”诱导不无关系,需要管理层依法制定和强制推行银行诚信经营与管理新制度,从源头消除银行失信乱象。

  惟如此,从源头上规范银行自身诚信经营行为,惩戒银行失信行为,才可实现全社会诚信建设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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