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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不得再用银行贷款

  • 发布时间:2016-02-24 07: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四部门发布公告,要求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得再向银行贷款

  2月23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就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根据《通知》,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同时,从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统一土地储备归口管理

  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通知》提出,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清理压缩工作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明确要求各地压缩土地储备机构的数量、限定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范围,有助于土地资源的规范管理。”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副总经理闫丽琼认为。

  《通知》还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额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承担上述事务的应当限期剥离和划转。

  据悉,自2012年四部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各地已经启动城投企业土储职能的剥离工作,大部分公开市场发债的城投企业已不再承担土地储备职能。“考虑涉及的城投企业数量较少,故整体上对行业影响较小。”闫丽琼说。

  不得再向银行贷款囤地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通知》对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作出了严格规定。

  《通知》明确,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需要从规定渠道获取,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此外,《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闫丽琼分析认为,《通知》将不会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通知》明确指出仅可将2014年12月31日清理甄别时已纳入政府债务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前期未认定部分新增纳入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据中债资信统计,各地方政府进行债务清理甄别时,土地相关类存量债务一般纳入政府或有债务,仅有少部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故土地储备相关存量债务对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影响不大。但是《通知》规定,未来新增土地储备相关资金不足的部分将由各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予以筹措,故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将有部分用于土地储备相关项目。”闫丽琼说。

  发债置换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出台的系列措施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

  《通知》明确,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对于存量土地储备债务问题,《通知》提出,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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