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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暂停药品电子监管码 曾遭药品零售企业起诉

  • 发布时间:2016-02-21 18:28: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马艺文

  中国网财经2月21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20日发布公告,暂停执行备受争议的药品电子监管相关规定。

  该公告称,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药品电子监管码又被称为药品“身份证”,由20位数字组成,消费者通过扫描该码,可以获得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批号等药品信息和生产企业、经销商、终端零售商等企业信息。该码实行“一件一码”,突破了传统的“一类一码”机制,力求对每件产品唯一识别、全程跟踪,实现了政府监管、物流应用、商家结算、消费者查询的功能统一。

  1月26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天和”)曾宣布,正式就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一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养天和董事长李能表示,食药监总局委托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2014年更名为“阿里健康”)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码缺少合法性,“即使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考虑,确有必要使用防伪技术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国家也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的企业进行运营,并确保其非营利、公益性的定位。然而时至今日,食药监总局从来没有解释过它是依何标准、以何程序选定的中信21世纪运行药品电子监管网。”

  针对食药监总局暂停药品电子监管码一事,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王兴表示,欢迎食药监总局的积极态度。能主动停止这一存在严重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有效性的电子监管码制度。希望下一步总局能够更积极更开放地依法行政,能够充分听取行业意见,科学论证,认真研讨,与行业企业一起把药品行业的质量监管做好。当然,电子监管码在法律上程序上存在的可能的腐败或者利益输送等遗留问题,仍然需要有关机关认真调查清理,不能一笔糊涂账。

  据悉,修订版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3月2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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