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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办农民购房贷款

  • 发布时间:2016-02-20 08:17:4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尔豪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鼓励农民进城定居,购买城市住房。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化解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的有效办法。但现实中农民购房面临重重阻力,房价高,要让农民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有很大困难。对很多农民来说,如要买房将不得不选择贷款买房,但从金融机构贷款需要提交收入证明、抵押担保等,农民进城务工大多是临时性的工作,收入很不稳定,缺乏抵押担保物,贷款难成了农民进城买房的主要桎梏。

  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国务院于2015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办农民购房贷款扫清了制度障碍,农村金融机构应抓住这一时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革路径。一是针对农房不同于城市商品房,不易处置变现的问题,在严格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共担机制,协调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置业担保公司,为进城农民买房提供担保。也可协调地方建立县、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房所在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回购机制,给贷款双方设立“退出通道”,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解除后顾之忧。二是简化程序,让利于民。如收入证明出具机构把范围扩大到村委会等。在利率上对农民贷款买房可适度降低利率,并简化贷款程序,真正让利于农。三是降低首付比例。改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首付比例限制,对进城购房农民应将首付比例适度降低,如由原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20%基础上适当降低,减少农民首付压力。在此基础上,可对农民进城购房意愿进行摸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具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农户进行筛选,细化目标客户群体。对重点目标农户家庭的主要收支状况、信用口碑等实地全面摸排了解,逐户做好情况登记,并存档备案,尽可能地防范信贷风险。

  农民进城买房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农村金融机构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不断探索新的路径和办法,在支持农民购房的同时,把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打造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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