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能不能被开除?
- 发布时间:2016-02-19 15:29:44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签劳动合同时,员工隐瞒了婚姻状况,能否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日前,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从713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挑选了2015年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借鉴。
案例一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能解除与孕妇之间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樊某某系经开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樊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怀孕,某电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通知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樊某某于2015年11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支持樊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法律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2月18日进入合肥经开区某钢板公司工作,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依法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王某于2015年3月离职,并于2015年 4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办在职期间社保。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王某返还2014年2月-2015年3月社保补贴6146元。
【裁决结果】支持王某补办在职期间社保的诉求。驳回公司返还社保补贴的反请求。
【法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当为王某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三
员工“隐婚”能否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案情简介】2014年8月,合肥经开区某电子公司招聘会计。2014年9月,张某通过笔试和面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正式到岗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2014年12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入职时称自己“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张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张某主动辞职。张某不同意。公司遂以张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服,于2015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支持张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诉求。
【法律评析】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另外,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依据。
黄寿余 本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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