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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在货物没了租赁公司不担责

  • 发布时间:2016-02-19 08:32:16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赵荣君)天津海事法院日前成功为金融租赁公司洗清“冤情”。

  2013年4月,阿迪公司与宝鑫公司签订矿石买卖合同,由上海瑞宁公司承运。同年5月,货物抵达连云港,阿迪公司凭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不见了。瑞宁只出具了承运船舶收据,显示货物被另一航运公司提走。阿迪公司将上海瑞宁及涉案船舶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瑞宁无法向原告交付货物,应付民事责任,判决瑞宁赔付原告192万美元损失。而工银金融租赁公司只是光船租赁方,与涉案运输无关,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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