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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或不享“七日无理由退货”

  • 发布时间:2016-02-16 08:31:37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指引》,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然而,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此次《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辰认为,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系统在正版的情况下,系统的预装是需要用户给予授权才能激活的,“比如iPhone,激活后这个iPhone的ID就和用户绑定了;或者电脑的正版Windows系统,激活后这套系统就属于用户个人了,也就是说,一经确认,这件商品就专属化了。”他表示,激活试用后的商品会发生价值的损耗,再消费的可能性比较低,即便再给其他用户使用,也会对新用户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此外,《指引》还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其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张国辰表示,新规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一个比较全面的补充,无论是对商家还是对消费者,都是一种更加平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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