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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向社会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2-05 13: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佘颖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记者 佘颖)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等原因,该条款的落实存在争议。因此,根据《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起草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由4类扩大到8类

  《消法》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但同时《消法》又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事实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为此,《指引》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开封验货、合理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为此,《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同时,《指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二)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明确七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消法》仅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法》并未明确在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安装调试的商品等不同情形下“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未明确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为此,《指引》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第十四条)。明确了经营者退款方式比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第十六条),细化了使用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第十七条)、信用卡(第十八条)、满减和秒杀活动(第十九条)优惠等情形下退款流程。

  平台需督促经营者履行责任

  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责任之外,《指引》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等。

  创设了退回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指引》还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也参照执行。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非强制性文件,主要是为了在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寻求一个最大公约数,确定各方都能认可的不适用退货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并对退货的流程、环节进行细化,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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