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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6-02-05 02:32:54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 李倩倩 李军杰)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业内人士指出,这表明中央对于公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以贯之”,相关举措也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参与公租房项目的积极性,进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根据通知,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实际上,201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也下发了《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不过,上述文件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此,此次两部门就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重新发文,更多是重申意义,表明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相关税收政策将延续下去,并要求地方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文件。

  根据通知,在建设环节,对新建的纯公租房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配建项目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相关税收。

  对此,专家指出,对公租房房源进行税费减免,尤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税费压力,降低公租房的用地成本,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从培育租赁市场的角度来看,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对公租房进行税费减免政策,也是培育租赁市场的重要手段。此前,住建部已表示2016年要实现公租房货币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此次通知明确,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规定无疑将降低公租房供应和需求双方的成本。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过去公租房的各类土地税费政策减免虽然也有规定,但相对零散。此次通知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了“全方位”的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将提高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公租房建设运营领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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