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游巴厘岛受伤告旅行社 旅行社称只负责提示没有保障义务
- 发布时间:2016-02-03 14:57:0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春节将至,出门旅游成为不少家庭欢度佳节的新选择。但由于国人在旅游中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法律维权能力尚有不足,且一些旅游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当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旅游纠纷频发。
春节临近,本报“开庭3·15”栏目从今天起开始陆续刊发旅游维权系列报道,希望能对即将出行的人们有所提醒警示。
去年冬天,陆先生在巴厘岛梦幻沙滩游泳,被漂浮的异物砸得右锁骨骨折,随后他将北京青年旅行社起诉索赔。
《法制晚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认为北青旅未对旅游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应承担20%的违约责任,判决北青旅赔付陆先生机票款和团费损失共计4103.6元。
事件还原
游客跟团巴厘岛 游泳被异物砸骨折
2015年1月,陆先生和妻子跟随北京青年旅行社去巴厘岛旅游,两人共支付了14200元旅游费,住在巴厘岛海边的梦幻沙滩酒店。
第二天,旅行社组织游客参观酒店附近的梦幻沙滩。陆先生称,当天海上风浪比较大,陆先生问领队是否能游泳,领队说可以,但尽量不要下海,如要游泳必须注意安全。
陆先生说,既然领队没有禁止游泳,便下海游泳了。在游泳过程中,他发现海上有很多漂流的杂物,于是快速游返海滩。但随后一个浪头打来,他感到被物体撞中,身体剧痛,但仍奋力游回沙滩。
后经医院检查,陆先生右锁骨骨折并错位。陆先生说,之后五天行程他一直住在酒店由妻子照料,没再去玩。返回时因伤痛需要静卧,他自费买了一张商务舱机票,旅行社提供的经济舱机票作废。
陆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工作疏忽,因此起诉索赔商务舱机票款和团费损失共计24718元。
旅行社称只负责提示 没有保障义务
北京青年旅行社认为,陆先生受伤属于意外伤害。旅行社当初没有安排陆先生到海滩区游泳,且已明确告知陆先生不要下海游泳,行程上更没有游泳活动。
北青旅表示,陆先生是自己执意下海被海浪打伤的。他受伤时旅行社人员没看到海里有漂流物,梦幻沙滩是临山的地点,主要是看景,不适合游泳,也没有旅行社安排在这里游泳。
但记者近日致电北青旅客服人员,询问游客能否在巴厘岛梦幻海滩游泳时,得到的回复是肯定的。
旅行社当初还表示,陆先生回京治疗的医疗费是医保和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北青旅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青年旅行社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其只负有安全提示义务,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陆先生受伤的海滩是开放的公共海滩,陆先生自我判断有问题坚持下海游泳,领队已经充分提醒陆先生注意安全,但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旅行社认为陆先生自己购买的商务舱机票费用是其自身原因产生的,没有参与剩余活动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断案
合同已约定对危险项目应有明确警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先生夫妇和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约定:行程时间为7天6夜,旅游费用为每人7100元,交通标准为北京——巴厘岛往返飞机经济舱。
该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约定了组团社的义务,其中第(五)项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夫妇支付了旅游费。经当地医院诊治,陆先生右锁骨骨折。回京后,陆先生到海军总医院住院就诊,经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8天后出院。
旅行社未完全履行义务 承担两成责任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陆先生与北青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北青旅在陆先生下海游泳前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履行了部分告知、警示义务,但北青旅应考虑陆先生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在海浪较大的气候条件下,更应有针对性地对游泳可能带来的各种危险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避免受伤。
鉴于北青旅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故应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而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应保持小心、谨慎,但其对自身安全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冒险性,故本院认为陆先生自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北青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20%违约责任为宜。
陆先生要求北青旅赔偿机票款损失,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陆先生要求北青旅赔偿团费损失,考虑到陆先生在行程中途受伤,必然会影响后续旅游项目的游玩,其妻行程亦会受到影响,故对于旅游费用,法院在考虑出游天数、受伤情况、责任比例等因素后酌定退还。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青年旅行社给付陆先生机票款2103.6元、团费损失2000元。
旅游预警 冬季海岛游受到热捧 溺亡时有发生
如今,越来越多的北方人如同候鸟一般,在北方的冷天,热衷到巴厘岛、马尔代夫以及我国的海南等热带海滨地区度假、过冬。如巴厘岛,2016年春节期间气温将持续在约30摄氏度,非常适合享受“冬日暖阳”。
到热点海滨地区旅行,绝大多数旅行者都会选择“到此一游”。而近年来海岛游期间,下海游泳溺亡事件屡见报端。
2011年初春,近七旬的郭老伯在泰国参加“金沙岛自由活动”项目时,领队在事发当日因购物离开,郭老伯独自下海游泳,溺水而亡。
2013年10月,68岁的宋女士参加“以色列10天朝圣团”旅游,在参与“死海漂流”项目时意外身亡。同行者称,听导游介绍,不觉得危险,但漂流时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个,参加项目之后感觉死海漂流其实很危险。
2015年5月2日深夜11点多,两名游客在三亚大东海海域游泳时溺亡。当地专业救援人员表示,大东海海域地形复杂,每年4月底至11月浪大流急,十分危险。
2015年7月,两姐妹在马尔代夫游泳,一人被强海潮卷走,另一人试图救援时也溺亡。溺亡时姐姐28岁,妹妹仅21岁。
根据媒体报道,多数案件发生在公共海滩,多数发生在旅行社组织的自由活动或自费项目当中。
律师说法 责任划分看合同 旅行社有警示义务
纵观此类旅游纠纷案,旅行者大多最终承担了主要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庞敬涛律师告诉法晚记者,旅客在旅游中受到伤害,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
庞律师说,“如果签订合同时有具体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合同约定到哪些程度就按哪些程度来执行。”
律师认为,如果合同里没有相应约定,旅行社应该对游客的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
庞律师表示,因为旅行社更了解旅游景点的情况,因此要给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或提醒。仅仅是善意提醒还不够,旅行社应对旅客进行劝阻。
他说,“旅客和旅行社对安全的理解程度不同,旅行社更专业,因此需明令禁止游客不能进行某项活动,明确禁止之后游客不听,那么旅行社没责任。”
张显锋律师也认为,“如果旅游项目不在服务范围之内,则旅行社承担多少义务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判断。如果游客自动脱团了,那么旅行社的责任就减轻多了。”
景点、旅行社、保险方一起告 更有利于索赔
在上述案件中,游客虽然承担主要责任,但还是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旅行社比普通的游客更专业,因此具有更多的提醒义务。
张显锋律师认为,旅行社无论从管理责任来说还是从公平原则来说,都理应如此。
律师提醒,如果游客在旅行中遇到伤亡,游客本人或家属要诉讼前,准备好旅游服务合同、差旅票据、诊断证明等材料。
庞敬涛律师表示,将景点方、旅行社、保险方一起告,获得赔偿的机会比较高,但这需要伤害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证明。
张显锋律师提醒游客注意,在起诉前还可以“看一看事情发生地点是否有旅客互相影响、突然过往船只、坠落等其他的加害人的责任”。
庞敬涛律师还告诉记者,如果报了警,还应具体记录警察信息和当时的出警情况。
出门旅游别光看攻略 也要审查合同
张显锋律师说,“不论国内游还是出国游,大家的兴奋点都在签证办理和旅游攻略上,而很少有人注意旅游合同,签完字就完了。”
他强调,“应该对合同重视起来,游客应把自己的权利义务理解得明晰一点。如果觉得不清楚,可以建议旅行社修改合同或补充条款。”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也提醒广大游客,海岛游须注意:“根据自身情况到正规开放的海滩游泳,千万不要自行到非开放水域下海游泳,以防发生危险;不要盲目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水上游乐项目,以防发生意外事故。”(毛占宇 张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