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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背景下的小微企业的服务与监管

  • 发布时间:2016-02-03 11:3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李安渝 张昭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统称。一定程度上讲,小微企业涵盖了个体私营经济中的各类主体,是我国数量最大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①],目前我国实有市场主体已超过7000万个,其中小微企业群体(仅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5000万,占比超过七成以上。与此同时,小微企业群体就业人群在全国就业人群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相关数据显示[②],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例从1990年的3.5%,增长到2014年的32.36%,逐步成为吸纳就业人口的重要“蓄水池”。

  本文对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的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回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的服务模式进行梳理和分析,然后针对小微企业的监管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小微企业发展回顾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在我国全面铺开,在这之前相关的试点工作已在深圳、珠海等城市展开。以“轻审批重监管”为主要特色的商事制度改革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环境,商事制度改革近两年以来,我国小微企业群体的发展迎来新的局面。具体而言,近两年小微企业群体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小微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减少:2014年2月[③],国务院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2014年8月[④],国务院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2014年11月[⑤],国务院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2015年3月[⑥],国务院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建议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至此,关于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大大较少,或转化为后置审批事项,为小微企业群体的市场准入提供了便利。

  第二,私营企业是新登记小微企业的主要群体,并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不断放宽,使“双创”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加。在这当中,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成为小微企业企业群体中的主要主体,相关数据显示[⑦],改革一年多以来,新登记小微企业所有制类型分布中,私营企业占比达到97.13%,内资(非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占比分别仅为2.55%和0.32%,新增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批发和零售业(35.80%)、租赁和商务服务(17.26%)和工业(10.19%)等领域。此外,小微企业中,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是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服务对象,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载体,2008年以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年增速保持在10%~15%,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增速保持在10%左右[⑧]。

  第三,小微企业群体自身依然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尽管目前小微企业群体的发展迎来了“黄金时代”,但该群体自身依然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用工荒”、融资难、人才匮乏、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微企业群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小微企业群体的文化水平为例,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⑨]的调查显示,小微企业群体中文化水平在高职大中专及以下的占比达53.49%,显然小微企业群体的文化水平在很大程度限制了该群体自身的专业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小微企业群体的发展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专业服务机构都应该从各自的角度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服务。

  三、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注意的问题

  显然,小微企业群体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决定了该群体很难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壮大起来。要实现小微企业群体的持久性健康发展,就需要在小微企业服务方面下足功夫。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为小微企业企业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是政策层面的扶持当有针对性,精准高效解决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亦被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目前,商事制度改革可以说在体制机制层面破除了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因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应当从制度层面向政策操作层面转变。扶持政策的出台应当精准化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具体而言,政策的精准性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出台政策前的调研应当深入了解小微企业的真实需求,不应当为了调研而调研;出台政策的精准性,基层政府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不要只是为了便于工作执行提供一些对小微企业而言并不重要甚至并不需要的服务;扶持力度的精准性,对于一些的确能有利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如简化前置审批、简化纳税流程等),应当彻底执行,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政策。

  二是鼓励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平台)的发展,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指出应当鼓励新型创业孵化平台的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和“互联网+”服务。具体而言,专业化的孵化园区(平台)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创业前期的资源共享作用,创业前期良好的创意和商业计划书大都是以共享开放的创业资源为基础的;创业初期培训指导作用,从创新成果到市场推广过程中还有许多与产品本身无直接关系的创业必经流程,孵化园区(平台)的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可以降低这一系列活动的成本;成长阶段培育作用,创业企业成长阶段并非一帆风顺,孵化园区(平台)的培育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小微企业的成长保驾护航。

  三是促进小微企业集约化服务模式的发展,解决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比较低的,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却是比较高的,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较短很大程度上就受其创业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成本较高所致。对于一个可以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各项集约化服务的平台而言,单个企业的边际创业成本几乎为零。因此,集约化的服务模式是解决小微企业创业成本高的一种有效模式。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服务均可采取集约化服务模式:代理运营,小微企业群体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代理运营(如代理记帐报税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的后顾之忧,使其专注于具体的创业活动;融资对接服务,集约化的融资对接服务(项目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接入、贷后风险管控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市场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市场往往分离(最典型的如农产品,其需求市场往往不在农村),集约化的市场推广模式(如电子商务平台推广等)可以为小微企业拓展跨市场、跨地域的营销渠道。

  四、创新小微企业监管模式

  小微企业的是最为广泛的市场主体,也涉及了广大的就业群体,因此创新该群体的市场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对小微企业群体的市场监管模式,应当有别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通过联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尽可能少干预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随着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在不断创新。“宽进”为小微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但还需要“严管”来确保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其数量大,人群广,难以进行全面的有效监管。因而抽查机制的出台对于小微企业的监管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全面实现,使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模式成为可能。目前,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实践中创新了抽查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模式,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方式。显然,这种抽查机制做到了提高监管效率,并尽可能少干预企业经营的效果,在小微企业的监管方面更具有推广价值。

  二是构建小微企业发展动态检测体系,实时反映其发展动态。小微企业群体形态多样,很难一一监管,因此政府部门基于小微企业群体的一些共有微观形态特征,构建相应的宏观监测指标体系,通过相关指标,动态监测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例如,可以基于消费者信心指数、企业家信心指数构建小微企业群体的信心指数,以反映该群体在创业环境、经营管理、就业、融资等方面动态特征,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亦可以这样的指数作为参考。再如,可以构建小微企业的活跃度指数,从其经营管理市场交易频率、规模、广度反映其活跃情况,以便及时发现一些僵尸企业,并引导其转型或退出。

  三是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将建立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小微企业群体中,强化信用监管,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信用监管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了监管效率,并且从根本上为小微企业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另一方面,信用监管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可以强化其信用意识,进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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