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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被罚炒货店老板:曾有两男子因“最”字索要千元

  • 发布时间:2016-02-02 18: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央广网杭州2月2日消息(浙江台记者席小雨)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下午,浙江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案”听证会在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举行。因为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个“最”字,个体经营户方林富将面临20万的罚款。

  是不是该罚,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合理合法?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展开了辩论。

  方林富说,“你不要讲,我这个情绪激动了,换了你你不激动,我把品质做到最好我有错么,我事实描述,我说真话有错么”?

  下午两点十分,方林富匆匆结束了自家炒货店的生意,连工作服都没有脱,就一路小跑到了听证会的现场。一想到20万元的罚款,方林富在听证会上几度情绪失控。对于执法部门根据新广告法第57条开出的高额罚单,方林富的委托律师宋国忠提出,第57条针对的是大众传播媒介,而作为个体经营户,方林富炒货店的广告行为显然是不适用这个条款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大众传播媒介与被本案已被处罚人的宣传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爆炸性的传播特点,而其他广告宣传形式受众对象相对有限。

  负责处理案件的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的工作人员回应说,当事人的反驳不能成立。“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司法规定的某些行为,而没有做主体的一个区分。对于当事人所违反的条款,广告法第9条开头是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而不是说广告直接说不得有以下情形,没有做主体区分只规定行为”。

  随后,宋国忠拿出了一份2000年12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他说,意见中明确指出工商部门关于绝对化用语的使用有告知的义务,为什么当事人直到被处罚前还不知晓?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是否已经通知过已被处罚人,如果没有,那么这一次只能是通知,即使处罚也只能是处罚停止使用,如果已经通知,要进行必要的举证。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工作人员坦承,新广告法去年4月通过,9月实施,期间虽然执法部门也通过媒体、社区互动进行了普法,但并不能落实到每个人。

  在法理上,方林富并没能够给出一个强有力的回应。而说到人情,他的一番言辞却触动了大部分旁听人的心。他说,差不多两个多月以前,店里来了两个男子对“最”字有疑问,开口要一千元的封口费,自己没有理会就把两人撵走了。他最觉得委屈的就是,自己始终不知道是被什么样的人举报的。方林富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公平公正,给他一个机会。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所长唐金良说,该举报来源于12315系统,举报人也提供了购买的证据,而且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职业举报人有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根据消费行为认为举报人就只是普通的消费者。20万的处罚,已经是在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了。争论一直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结束后,方林富一家迟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反复和北山所所长唐金良核实每一个细节,追问处罚结果什么时候确定。唐金良说,具体的处罚结果将会在春节后公布,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方林富不接受最后的处罚,可以在3个月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西湖区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湖区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昕说,处罚是必须的,但是能不能在法理外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关怀,减轻处罚,也希望执法部门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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