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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改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2-01 15:3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记者李万祥)国务院法制办2月1日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厘清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服务大众创业。在确保正当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根据创业需要,对无证无照经营区分情况,不一概取缔,为社会主体创业提供方便。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禁止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方便市场主体准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例如,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拟从事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事项的,应当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工商部门对“先照后证”事项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拟从事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事项的,工商部门在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经营者申请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例如,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如,明确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据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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