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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年,你的工钱拿到了吗

  • 发布时间:2016-01-22 04:32:2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

  年终岁末,又到了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峰期。一些用人单位迫于越来越严厉的法律威慑和政府压力,不敢明目张胆拖欠农民工工资,却在欠款利息、赔偿金、提成、年终奖等方面耍起了花样,以种种理由打折扣。下面的案例告诉我们:有劳必有酬,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一个也不能少!

  追索工程欠款莫忘利息与赔偿金

  案例:2014年6月,张某与某装饰公司项目经理江某达成工程转包协议:约定江某将其承包的天山新苑建筑工程中的1至5层楼室内铺设地砖、墙砖工程转包给张某,价款为105000元,结算方式为每干完一层支付一次。随后,张某组织10余名农民工劳动3个月后完工。江某除了前二层楼完工之时按约定给付了张某工资款42000元外,其余工资款一直拖欠,只是于2015年1月4日出具了“欠张某贴砖人工资63000元正”的欠条一张。事后,张某多次索要拖欠工资,江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2015年10月,张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随即向江某发出限期1个月内支付劳动工资通知书,但江某仍未予支付。最近,讨薪无望的张某打算诉诸法律,在主张给付所欠工资及利息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据此,张某完全可以主张所欠的包括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利息。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张某的两项主张均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提前离职不妨碍追讨年终奖

  案例:2013年9月,农村青年小曹被一家职业学校聘为食堂职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小曹月工资(含奖金)2800元,年终奖视情况发放,原则上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在该学校工作到2015年11月初时,小曹打算辞职回老家结婚。结算工资时,小曹提出学校应给付自己本年度相当于10个月的年终奖。学校以当年的年终奖还没发予以拒绝。2016年1月,小曹得知学校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为员工本人一个的月工资,小曹再次联系校方,要求按比例支付自己2300元年终奖。可校方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为由拒绝了小曹的要求。

  说法:该学校关于“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之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4条、7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即便提前离职,劳动者仍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据此,小曹可通过申请仲裁维权。

  未完成绩效被扣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张洋所在的某厨具公司为激发员工工作动力,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的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两个月,张洋因生了一场大病,销售业绩远未达标,2个月总共只拿到1300元工资,这让他维持基本生活都十分困难。

  说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洋2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显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洋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付应加付赔偿金。

  有劳必有酬提成工资不能少

  案例:马琳琳入职某家具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马琳琳职位为销售员,负责家具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销售提成。2015年7月,马琳琳怀孕期间与一家装饰公司沟通,达成销售价款36万元的订单意向。10月初,因马琳琳休产假,该订单由另一销售人员进一步跟进并最终签订。2015年底结算销售提成时,公司以该笔订单签订时马琳琳已不在岗为由,拒绝支付其提成款。

  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销售提成虽不属于工资范围,但可以比照工资发放,或按公平原则办理。本案中,虽然销售订单最终签订时,马琳琳人不在岗,但其对完成该笔订单确实付出过劳动,该笔订单的最终成功签订与马琳琳前期工作不可分割。依据有劳则有酬的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向马琳琳支付该笔销售提成工资。当然,由于该笔订单系马琳琳与另一员工共同完成,若能区分各自的劳动量,可按劳动付出分给,若不能区分,则应平均分给。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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