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品种保护加个“护栏”
- 发布时间:2016-01-22 02:31:56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种业是农业领域最具有科技含量的产业之一。2000年通过的第一部《种子法》,建立和规范了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对引导种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今年1月,新《种子法》开始实施,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制度,为现代农业和林业发展提供种业保障。那么新旧种子法有哪些差别?新种子法有哪些亮点?一些修改内容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这次《种子法》修订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与旧《种子法》对比,新《种子法》最大限度地简化了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对主体资质的认定。目前,大多数企业既从事种子生产又从事种子经营。新《种子法》将生产与经营许可“合二为一”,不仅方便了企业,减少了许可成本,也聚集了监管对象,方便了政府监管。
从“两证合一”着力,新《种子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上,取消申请许可时注册资金要求和先证后照要求,放宽许可条件。取消企业申请许可时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办理手续周期。下放许可审批,有利于企业就近申请,为企业提供了更大便利。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新《种子法》虽然简政放权,规定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但说得“不清不白”,留下了很多漏洞。
另有种业集团高管表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合一的规定还需要出台细化的办法,否则集团型企业在具体操作环节仍将很麻烦。
——鼓励创新——
新增章节加强新品种保护
1997年,我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的。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力度和强度、保护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张延秋说,新《种子法》增设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并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进行了规定。
例如,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界定为,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也就是说,不能把生产上用了多年且没有任何改良创新的公知公用的老品种或山上挖来的一个植物资源拿来申请新品种保护;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等。这增强了新品种保护的力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
——保护农民——
售假劣种违法成本将增加
“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官方审定的合法品种在市场上难觅踪影,另一方面,超出审定区域的‘黑种子’却泛滥成灾。”湖北省农业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前所未有,但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依然突出,例如在鄂豫交界地带,农民用脚投票,
催生出一条庞大的地下种子交易链,大量“官种子”填补不上的供应缺口最终靠的都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黑种子”补齐。大量表现突出的品种被扼杀在审定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针对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惩处。新《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次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
同时,新《种子法》为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便利,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而依据旧《种子法》的规定,只能先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处罚方面,也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严格执法,因为农民的利益无小事,所以要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做实、做细、做好。”岳仲明强调。
■业内声音
此次新《种子法》颁布后,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支持,是对种子企业成长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的期望,也是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为了能够使绿色通道落到实处,我有几点建议:
一是绿色通道要对真正从事自主研发、真正投入科技创新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放,否则就会失去应有之意。
二是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要在建设好、管理好筛选试验网络的同时,做好产学研协同创新、协作共赢这篇大文章。
三是在绿色通道仍然与审定标准相挂钩的情况下,建议主管部门以开放创新的思路,在当前农业生产方式、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加快改革审定制度,在强调产量的组别之外,增加设置体现机械化生产方式、绿色环保理念、多元消费需求、不将产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的新特色组别,如“机械化轻简化组”“主要病虫害抗性组”等,以凸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健康、多抗广适等适应农民及消费者需要的品种价值新趋势,为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是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审定品种信息数据库、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图谱库的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标准制定、承担单位的筛选等方面,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吸纳有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参与和承担。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冰川
建议玉米品种的审定标准如下:产量要求,不低于当地(省市自治区)前3年统计局公布的平均产量;抗性要求,主要病害高感的不得超过2个;品质要求,专用品种符合相关标准,普通品种对品质不做要求。
——安徽省原种子站站长孔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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