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去库存,过度进口须改变
- 发布时间:2016-01-14 07:32:24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怎样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怎样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如何建立农业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农服务?13日,来自全国人大和农业部的相关专家,应邀在南京就上述热点问题给出席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的代表作了讲解和透视。
“去库存”,必须改变过度进口
从2001到2014年,中国农产品贸易额占全球农产品贸易额的比重由6.7%提高到13.9%,成为世界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农业部贸促中心主任倪洪兴表示,我国农业对外依存度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其中东部地区在我国农产品贸易中居领先地位,占农产品出口额的70%、进口额的80%。
当前我国粮食过度进口加剧,库存大量增加。“2014年进口的1亿吨粮食中,50%以上是超出产需缺口的‘非必需进口’。我国棉花和食糖进口连续4年超出正常产需缺口,库存积压严重;植物油籽和乳制品也存在进口过度问题,2014年我国乳制品进口占国内原奶产量的1/4。”
那么应该如何给农产品“去库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改革要考虑生产与进口。”倪洪兴说,要适应开放新常态,稳定国内生产,确保进口适度适当可靠。创新粮食和农业发展模式,改变过去的需求导向和追求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侧重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导向和追求内涵质量的发展模式。建立增加财政支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明确金融保险部门支持粮食生产的责任,加强对粮食产业的支持。
简政放权,建立现代种业制度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刘振伟表示,种子法是涉及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
刘振伟介绍,新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的资源配置,除公益性研究外,其他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与此同时,划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在监管环节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
新法对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作了调整完善,包括: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财政杠杆撬动,建立信贷担保体系
2015年,我国启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筹建工作;今年,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都将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新形势,原来是用数额较小的财务补贴对农业进行扶持,现在应以财政手段为杠杆,撬动金融部门参与。”农业部财务司副司长郭红宇说,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的必要举措,适应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注资和主导,非财政性资金占股不能超过20%。它的公益性体现在考核上,不是简单地看机构本身的盈利,而是看它撬动了多少信贷资本,对农民增收做了多少贡献。”郭红宇说,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担保杠杆的撬动作用,要与现有农业项目支持形成合力,避免与其它扶持模式形成“恶性竞争”,同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良性的公司经营与行政指导的关系。
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农业部门合作的前景,郭红宇提出了几大方向。第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农业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农业部门也可以提供产业政策规划、现代农业改革试点情况等信息。第二是共同开发符合农民需要的金融产品。第三是联手做好定向指导和服务。
本报记者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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