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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担当全球治理责任

  • 发布时间:2016-01-13 22:31:06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宋微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年伊始,继《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综合部令之后,中国政府又出台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等一系列对外援助政策法规,积极推进对外援助法制化进程,彰显了担当大国责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信心和决心。

  此次出台的系列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主要体现了如下特点:

  首先,坚持依法行政。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将全部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纳入行政许可,其中成套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采用一般行政许可,其他主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其次,《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实现了与《政府采购法》全面对接,统一规范了各类援外项目采购制度,适用于选定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活动,包括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类咨询服务单位。再次,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援外项目的竞争招标制度,加强对任务分配权的内控和监督,落实公平、竞争、效率的竞争原则。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主要负责政策规划、法规制度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和项目后评估;执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援外项目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的事务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交由市场主体承担。政府退出微观事务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同时,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针对各类型项目均规定按实施阶段和要素进行管理,在落实实施主体责任的同时,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环节和监管内容提出明确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可综合运用资金拨付、内部审计、检查验货、中检验收、项目巡检等方式,加强对外援助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再次,创新管理方式。一方面,减少了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将1993年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由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实施主体分工制衡的传统实施模式,简化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新型实施方式,将实施主体减少为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两类。这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各方责任,从而提升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推动了援外项目的本地化实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在传统“中方代建”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受援国自建”模式,允许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采取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最后,防范廉政风险。一是政府部门退出微观事务管理,加强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加大援外项目的评估和监督力度。三是建立援外项目风险承担机制及风险保障措施。四是完善企业资格认定制度。通过建立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公开监督机制,优化实施企业队伍。综合考虑实施企业的技术资质、业绩、金融资信条件、履约能力和诚信情况等,科学设定资格审查和资格招标条件,确保有实力、有能力的优秀企业进入到援外实施企业队伍。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撤销其资格;实行资格动态管理,资格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审查时,对于违反援外规章和合同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将取消其资格。

  上述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从行政法规层面规范了中国对外援助工作,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对外援助服务国家对外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进程。

  (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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