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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1-12 13:29:21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济南1月10日讯(记者 韩笑 通讯员 严文达 于淼)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确定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通知明确,由省内各级政府主导的跨市、跨省“飞地”项目,主要包括本地企业在省内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

  通知规定,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二是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迁入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三是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以及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等原因而跨市搬迁且影响当地财政利益较大的项目。

  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老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对合作园区项目可由双方政府根据园区土地价值、基础设施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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