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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时代进入倒计时

  • 发布时间:2015-12-30 13:32:03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就在不少P2P网贷平台在年底这段时间爆出老板跑路或提现困难等种种问题之际,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2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贷行业有了监管细则,各种行业乱象也将得到管控。

  本报记者 张頔

  问题网贷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

  P2P网贷平台是指撮合借贷需求的网络中介,这一来自海外的新兴业态进入中国后便实现了“野蛮生长”。银监会披露,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平台跑路、非法集资问题已越发严重,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从2013年至今,由央行牵头的监管层对网贷行业进行过多次调研,今年7月份,明确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银监会表示,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银监会提出,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客户资金将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也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办法》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非银网络支付 出新规 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限额20万

  本报济南12月28日讯(记者 张頔) 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最高限额20万元,《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Ⅰ类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但只有累计1000元的交易额。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并将每年累计的交易限额提高到10万和20万。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Ⅱ类或Ⅲ类账户,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单日支付限额最高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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