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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将划定12项禁止行为

  • 发布时间:2015-12-29 06:00:57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P2P行业监管征求意见稿终揭“面纱”。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定了18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P2P行业监管将采用负面清单制,明确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行为。同时,为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将自身、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

  至于备受关注的注册资金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未作出硬性要求,但拟要求网贷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为明确了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机构,所以未设立注册资本金门槛。”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登记并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征求意见稿将网贷机构定义为信息中介,不容许其做信用中介,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前提。”拍拍贷相关负责人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出借人、借款人的条件、义务,以及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规则,并拟要求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

  对于借款人来说,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欺诈借款;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等。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应充分披露融资信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风险提示等。“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上,应实时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文海兴说。

  除了充分披露信息,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贷机构把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分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方。这也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不被认可,资金必须从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上转移到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目的在于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强化资金的安全与隔离。”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当下大多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目前有近30家P2P平台与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仅占行业总量1.2%。

  “对于出借人而言,资金安全才是首位,最放心的机构当属银行。”民信公司董事长付东海说,联姻银行是对资金安全最有力的选择。他建议,为了更好满足网贷“小额、交易量大、响应迅速”等特点,银行应开发独立的系统和收费制度,并对其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避免给网贷平台带来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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