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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变“阿姨”合伙骗婚敛钱财

  • 发布时间:2015-12-24 16: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许新芳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李万祥 通讯员许新芳)为实施诈骗计划,桂平市5旬女子曹某摇身一变成为已婚同胞妹妹曹某锡的“阿姨”,合伙骗取男子对曹某锡“未婚”身份的信任并与之“结婚”,从而敛财。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最高法24日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201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曹某和梁某、曹某锡为谋取钱财,经密谋后由曹某锡隐瞒其已婚的真相,化名为韦甘华与卢某以结婚名义进行交往。随后,三人以办理结婚、准生证、索要礼金的名义共同骗取了卢某的现金共计11900元,后梁某、曹某锡以韦甘华的母亲急需钱治病为由,骗取了卢某的汇款14500元,合计诈骗卢某人民币26400元。

  201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曹某与梁某、曹某锡密谋后,梁某化名“梁亚强”,曹某锡化名“甘凤”,被告人曹某化名“甘凤的阿姨”,由曹某锡化名为“甘凤”与梁某武以结婚名义进行交往。随后,三人以办理结婚证需要手续费,购买衣服,帮梁某武迁户口到南宁等借口,共同骗取了梁某武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2500元。

  经查,被告人曹某与同案人曹某锡是同胞姐妹关系,其明知曹某锡已经结婚,仍然伙同梁某、曹某锡共同诈骗被害人卢某、梁某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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