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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三年内免个税

  • 发布时间:2015-12-24 03:34:49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内地个人投资者

  买卖香港互认基金

  三年内免个税

  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各自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和4只内地互认基金。同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购买互认基金转让差价和分配收益的个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在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方面,财政部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将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来说,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方面,财政部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在营业税方面,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买卖互认基金差价均予以免征营业税。

  在印花税方面,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而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据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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