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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家人医保卡,绝不是小事

  • 发布时间:2015-12-21 03:31:31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三只眼

  “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做法,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使参与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浙江诸暨75岁的邹某患有高血压病30多年,长期吃药降压,因自己参加的医保报销比例低,遂让女儿周某冒用80岁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计报销药费11376.64元。近日,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对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可能不少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用自己亲人的医保卡去看看病,开开药,会涉嫌诈骗犯罪吗?回答是肯定的,这也正是该案有较强警醒作用的地方。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数额犯,根据数额不同,刑法规定了三档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范围会有些差异,浙江地区分别为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

  本案中,浙江诸暨的邹某患高血压病需用降压类药物,本来应用自己的钱去支付医药费,却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了丈夫用该类药的事实,冒用丈夫之名,从国家医保基金中骗取了一定数额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邹某的女儿明知母亲骗取医保费用而为其积极提供帮助,也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中邹某的丈夫老周患脑梗已无法说话,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故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这也提醒人们,“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做法,绝非小事,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使参与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近些年,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成了一块肥肉,不少人都想去那里分点肥。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五花八门,有的按诈骗罪追究,有的按保险诈骗罪追究,有的仅给予行政处分……为了解决这一乱象,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邹某母女案为人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大家千万别不当做一回事。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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