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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员 逢年过节都“收礼”

  • 发布时间:2015-12-18 07:32: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若琳)环保水务部门的一个小小执法员,在年节之际大肆收受环保公司、排污企业贿赂的人民币4.6万元、港币5000元。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非法所得款49953元。

  每逢年节大肆收受企业贿赂

  2009年6月开始,梁某光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监察大队执法队执法员,先后任该局松岗、沙井等辖区组长,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局管污染源的监督采样、现场检查,以及辖区内局管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及编写处罚建议书等工作。

  2012年至2014年,梁某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环保公司、排污企业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6万元、港币5000元。如深圳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老板赵某亮为感谢梁某光的关照,在2014年春节前,送给梁某光人民币1万元。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老板袁某为得到梁某光的关照,在2012年到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多次送给梁某光人民币共2.4万元……

  接受纪委调查 承认受贿事实

  2014年3月7日,宝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梁某光进行调查。经纪委调查人员耐心教育,并由行贿人袁某对纪委调查人员陈述其向梁某光行贿的事实后,梁某光承认自己收受袁某贿赂的事实,并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贿赂的情况。

  2014年3月11日,宝安区纪委将梁某光涉嫌受贿的线索移交宝安区检察院,该院于同日传唤被告人梁某光归案。2014年11月21日,梁某光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49953元。

  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扣押的人民币49953元依法予以没收。

  自首不成立 终审获刑3年

  一审判决后,梁某光不服上诉,称自己主动投案,亦已全额退赃,且属于被动受贿,从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的节日礼金主要用到了所在小组的日常支出包括协管员的临时出勤补助和节日补助等方面,而不是用于个人生活享受和挥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宝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梁某光进行调查,经纪委调查人员耐心教育,并由袁某对纪委调查人员陈述其向梁某光行贿的事实后,梁某光承认自己收受袁某贿赂的事实,并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贿赂的情况,因此其并非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梁某光收受贿赂款的用途,也并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行为的性质。

  该院遂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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