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地图管理条例》:支持产业发展 保障信息安全
- 发布时间:2015-12-15 07: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热点问题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采访。
实现数据开放共享
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产值年均增速超过20%。据测算,2015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可达到3600亿元,增长率约22%。同时,地理信息产业布局日益优化,空间集聚趋势更加显著,上市企业发展实力强劲,企业兼并重组频频发生。
为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明确,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据介绍,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5年发布,20年来,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比如,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与部门脱钩,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同时,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制定《条例》就是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条例》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
《条例》明确,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该负责人指出,在地图编制方面,《条例》不仅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标准和要求,而且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其中,《条例》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根据《条例》,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主要有五类,分别涉及: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且重点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相关要求。这主要包括: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