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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自愿性产品认证指导意见 推动"中国制造""走出去"

  • 发布时间:2015-12-11 09:3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苏兰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云南昆明讯 (记者 苏兰) 为了满足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的要求,通过产品认证促进供给端和需求端有效对接,为供给和需求“双升级”释放新动能,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鼓励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一系列促进政策,大力培育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鼓励从业机构开发满足市场差异化需求的新型认证服务,多角度助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水平。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有效的各类认证证书142万余张,其中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约30万张。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升级,以及“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消费需求和市场供给日益呈现差异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趋势,这对产品认证提出了旺盛的需求。

  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拥有以自愿性认证为主体的成熟完备的产品认证体系,而我国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社会认知度还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当前火爆的“海淘”市场以及“马桶盖”现象,折射出我国产品缺少市场广泛认可的认证评价手段。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家认监委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之后,推出的又一改革利好举措。此次《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打造一批社会公信、具有广泛市场影响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品牌。

  为此,国家认监委将鼓励认证机构开发针对不同质量安全特性的产品认证类型,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智能制造、智能物流配送等新领域认证,加快建立低碳、节能、环保等绿色认证和标识体系,开发电子化、智能化、网络化认证标志标识应用技术,方便消费者和采购商识别验证。

  《意见》同时提出,鼓励认证机构发展海外业务,大力开发国际认证市场,促进国际间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推动我国重大装备、高端制造、新能源生产设备等产业“走出去”,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信我国产品认证标准及认证结果。

  为了激发认证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认证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认证标识、认证核心技术等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国家认监委将为认证机构开展的创新认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机构审批、认证规则备案、人员注册等专门制定快速流程,简化办理手续。

  为了确保认证的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将要求认证机构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自觉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承担认证结果失实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且设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认证相关信息。

  我国实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产品认证制度。目前除在20大类158种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中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外,国家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自愿性认证。

  相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保证安全性为主旨的“底线”作用,自愿性产品认证则起到促进质量优化的“高线”作用。目前,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有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低碳产品、环境产品等认证。

  背景链接:

  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认监委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认证认可服务经济发展、传递社会信任的重要形式。目前,自愿性产品认证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是促进认证认可高技术服务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整体服务能力的要求,是促进产品创新、产业升级、推动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引导消费、进而助力“中国制造2025”的必要举措。

  为实现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提出如下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指导意见。

  本意见主要针对一般工业产品领域。

  一、目标和原则

  (一)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发展充满活力、规范有效、服务作用凸显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局面;5-10年内,形成一批社会公信、有广泛影响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品牌。

  (二)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应遵循的原则:

  ——需求导向,推动发展。从服务引导消费、产品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社会治理等方面出发,最大限度地挖掘需求、培育需求、满足需求,推动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同时为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质量优先,树立公信。以技术能力为依托,以工作程序为基础,以认证结果求发展。提高认证有效性,树立认证公信力。

  ——激发活力、改革创新。发挥认证机构的技术特长、人才优势,依托专业能力、产业行业背景,以专长找市场,以特色求发展。创新认证模式,改善认证运作流程,改革认证管理方式。

  ——强化监督、多元共治。发挥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模式的作用,加强产品认证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政策推动、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认证认可行业组织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主选择认证服务、监管机关事中事后双随机监督、认证质量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共治机制。

  二、激发需求,培育创建大市场

  (三)适应产品发展要求,针对产品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扩展性、复用性、舒适性、易用性、可维护性等质量安全特性、使用功能挖掘认证需求;针对产品策划、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不同阶段或全寿命周期开发认证需求;针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区域战略等产品绿色发展导向发掘认证需求;针对产品整机、部件、功能、系统关键特性,应用测试、标定、分级、特性标识等多种形式满足认证需求。

  (四)适应企业提升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技术服务方案,帮助企业破解质量控制难题,更加注重指导企业在产品设计开发、试验验证体系方面的建设,引导企业应用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质量诊断、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指导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产品创新战略实施,激发企业追求管理和质量提升的动力,在传递信任的过程中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引领、价值传递、价值创造。

  (五)适应产业升级需求,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保障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服务支撑;适应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发展要求,适应智能制造技术发展要求,适应电子商务、智能物流配送发展要求,适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发展要求,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开发电子化、智能化、网络化认证标志标识应用技术,发掘认证需求、满足认证需求。

  (六)适应社会治理需求,重点围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安全等公共安全体系,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体系,能源、经济、信息、国防安全等国家安全体系提供认证服务,鼓励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大型物流贸易平台等积极参与、共同制定认证方案,借助认证手段为产品提供保证,满足各个层次的治理管理需求。

  (七)服务"走出去"战略,识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认证服务需求,研究目标市场的准入制度、技术法规和认证标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推动我国重大装备、新能源、高端制造、传统加工等产业走向国际市场。鼓励认证机构发展海外业务, 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推广平台,大力开发国际认证市场,尤其是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沿线国家采信我国产品认证标准及结果。

  三、传递信任,着力提高质量和公信力

  (八)信守认证工作基本规则。自愿性产品认证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认证标准、认证程序、认可规范,切实做到认证检测过程规范有序、认证结果真实可信。

  (九)以认证结果传递信任。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要以认证质量作为自身工作的生命线,以过硬的认证结果传递信任,通过产品最终消费者和使用者的感受认同树立认证公信力,创建认证品牌。以产品认证为载体,为产品最终使用者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和服务,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绿色消费。

  (十)落实认证工作责任。认证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自觉接受市场检验和社会监督,承担认证结果失实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公开认证产品对最终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硬承诺,着力提升认证质量。

  四、激发活力,提升认证机构能力

  (十一)激发机构活力。鼓励认证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专业特长、人才资源专长,依托自身擅长的产业行业背景,创新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鼓励具备产品研发优势、检测优势、应用研究优势、标准制修订优势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设立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机构合作,开展相关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十二)鼓励全面创新。鼓励认证制度需求采信方、认证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认证规则制度,探索市场接受的营销模式,大力创新技术标准、认证模式、认证流程方法,全面培育研发和市场能力。对于创新开发新的认证领域、认证业务、认证技术的认证机构,在不违背认证规则与程序应公开获得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认证机构和认证方案所有者,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寻求对知识产权、版权和认证标识等认证核心技术的保护。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认证机构要与时俱进,强化认证增值服务,认证规则要更具专业背景、行业特色;评价手段要更科学合理、便捷多元;认证服务要更积极主动、专业细致;以开展认证工作为依托,增强对产品发展、产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提供产业政策制订、产品战略咨询、产品研发、标准制订、产品检验测试、产品使用功能评价等多方位的专业化服务。鼓励以认证联盟等方式共同开发认证项目、协调认证规范与认证模式、共同设计和使用认证标识。

  (十四)增强发展后劲。鼓励认证检测机构在技术、人才、资本、市场和服务等方面深度融合合作。鼓励相互持股,根据各自优势联合、兼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认证机构,实现认证检测一体化。鼓励对技术开发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为资本优势。

  五、优化环境,全力支持发展

  (十五)营造宽松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市场环境。凡是不违背政治、宗教、国家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依据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发展与治理需要,建立和推动实施相关行业领域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或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建立与推动实施相关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设立的统一信息平台将向社会发布经过其批准发布和登记备案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十六)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认证业务。国家认监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制订和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重点产品。对认证机构开展该领域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给予扶持。加强市场宣传推广、提高认证产品市场占有率。

  (十七)完善配套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国内创新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所需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注册等工作,国家认监委按照“把控底线、鼓励发展”的原则,便捷、快速、高效办理;对专业人员进入认证工作领域开通方便、便捷的通道;对于新开发的认证规则、规范、测试检验评价规程方法等,制订专门流程,快速、便捷的审核备案制度。

  (十八)推动结果采信。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应当紧密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密切关注企业(客户)、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求。鼓励认证机构预先了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大型采购商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需求,针对需求开发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将其作为认证业务设计的重要输入,并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使相关方面了解认识自愿性产品认证程序,共同参与自愿性产品认证流程构建,以结果采信为前提建立和完善认证制度与程序, 从而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 鼓励产品认证机构利用认可服务,提升其运营质量和国际影响力,为相关利益方采信认证结果提供信心。

  (十九)完善认证相关标准。加大自愿性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开发认证技术标准,完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认证认可社团标准、联盟标准;鼓励将有市场认证需求的国际标准、社团标准、联盟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为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使用提供方便。

  (二十)加强国际合作。重点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互联互通,拓展多边、双边的国际互认,与国际性认证认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鼓励认证机构获得其他国家认证资质,推动国内外"一站式"认证检测服务,减少重复检测、降低企业成本。鼓励认证机构根据国内市场需求,主动引入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先进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二十一)大力宣传。 要多角度多渠道多领域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积极鼓励有关机构共同协商策划,形成宣传合力。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以消费者和大宗采购方为关注焦点,采用生动活泼、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推广工作。通过搭建信息发布、共享平台等方式推动消费者认可认证产品、推动市场采信认证结果。

  六、多元共治,共同推动发展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国家认监委在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与各行业部委、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多元共治。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和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参与,研究制订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的措施办法,协调解决自愿性产品认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预先研判、预先防范。对于出现问题或突发舆情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灵活处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舆情正面宣传。

  (二十三)多元共治。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要依靠全社会的全员参与,实现多元共治。要建立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获证企业、最终用户的关联制约机制、风险责任机制,防止某个环节因为过度逐利可能出现的问题。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等方面在强化服务的同时,强化必要的干预约束机制。认证机构要公开认证产品标准、程序、方法、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监管,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对于认证结果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置,追究认证机构责任。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认证市场、认证产品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公之于众,理顺畅通认证机构、认证人员退出机制。

  (二十五)加大风险防控。鼓励认证机构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责任传导追溯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自愿性产品认证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制,增强认证机构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最终产品消费者和使用者建立对认证产品的信心。

  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 ,打造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实现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重心工作,只有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全员参与,才能使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节奏合拍,才能更加彰显认证认可的地位和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十三五”跨越式发展目标。

  以上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起草编制背景

  自愿性产品认证作为国际通行的质量与信誉保证手段,有助于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便于消费者通过认证证书及标志选择性能优越和质量可信的产品,有利于政府通过采信认证结果降低管理成本和提升服务质量,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众利益、以及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在我国,产品认证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政府对认证管理措施的认知和应用有一个循序渐进转变的过程。同时由于市场采信和消费者认知还不普遍,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发展还比较缓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一些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待破解,如:(一)战略定位顶层设计不清晰,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二)采信不足影响市场推广动力,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激发。(三)技术储备和创新意识较弱。(四)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存在差距。(五)部分领域存在制度交叉错位和行业垄断现象。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加快,随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全面推进,对政府的管理方式正在快速转变。许多对产品的直接管理职能,将以认证等形式的间接管理方式所代替,认证工作将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为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发展的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

  为此,国家认监委制定了《意见》,从宏观政策规划及微观改革措施两个层面进一步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产品认证的跨越式健康发展。

  二、制定《意见》的总体思路

  《意见》贯彻体现了机构推动为主,政府引导为辅以及需求导向、社会共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内因是关键、外因是条件,同时发挥内外两个方面的作用;把关键放在激发市场需求和认证机构内在活力方面,同时对影响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的外部因素进行梳理,提出改革、改进、完善、调整的思路和办法。

  (一)适应发展,需求导向

  适应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特点,适应产业升级要求,适应社会治理需求,服务“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战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识别、激发、服务各方需求,在产品认证工作中及时跟进。同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指导意见对产品认证手段需求的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引导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打造从业主体,打造机构品牌,引导机构集约式发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技术解决方案。

  (三)优化服务,重点突破

  打造制度品牌,紧紧围绕产品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推动节能、低碳、环保等领域的产品制度建立和推进。

  (四)营造环境,推动采信

  推动改革红利落地,推动各方采信认证结果,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打造认证公信力,更好地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五)强化监督,社会共治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实现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确保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意见》提出了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目标、原则、推进措施、改革方向等。

  四、主要结构和内容

  本《意见》在引言部分简要叙述了推动发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的意义,指出了发展自愿性产品的方向。

  第一部分,提出了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两个阶段性目标与四个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激发市场需求的方向,也是目前可以有效发挥自愿性产品认证功能作用的方向。

  第三部分,打造机构品牌,提出了信守规则,公信为先,落实责任,提升能力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再重复技术与管理程序方面的一般要求,突出了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要求,以工作质量去赢得信任。

  第四部分,打造制度品牌,提出了激发活力、鼓励创新、增强后劲的几项措施。突出了重点努力的方向和领域,以创新去寻求发展。

  第五部分,从优化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环境方面提出了九条措施。这些措施覆盖了与自愿性产品认证有关的管理、服务的各个方面。

  第六部分,提出了多元共治的六项措施,融入了宣传、推动、服务、监督、引导发展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将在《意见》出台后,进一步推进产品认证与国家各项规划及战略衔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凝聚发展共识,形成需求导向的沟通机制、上下联动的协商机制、推进采信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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