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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二级市场股票

  • 发布时间:2015-12-10 01:29:31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实际上,《办法》采用的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办法》称,政府投资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为发挥产业引导作用,《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是支持创新创业。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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