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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左手转右手”也须缴税

  • 发布时间:2015-12-07 09:29:28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欧阳进权通讯员苏洪鑫王玉龙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闽侯县国税局日前对某高新技术企业一笔股权转让事项开展纳税评估,成功补缴企业所得税271.7万元。

  在与企业约谈过程中,国税干部发现疑点:企业2013年度财务费用比2012年度及2014年度高出许多,同时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数字较大。这“一高一大”指标异常,引起纳税评估人员的注意。税务干部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随即依法调阅了企业的财务资料。通过企业提供的资料发现,在其招股说明书上有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该笔股权转让事宜未在企业账簿上体现。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此次股权转让是为了公司即将进行的上市工作,两家公司的法人及股东都一样,企业认为股权利益在本质上没有发生转让,所以没有计算转让所得。

  这家企业在了解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详细政策后,确认存在2013年、2014年股权转让收入共计2716万元。该企业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271.7万元。

  国税部门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因此像上述企业这种“左右手”式的股权转让所得,根据政策要求也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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