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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发展规划应以税收现代化建设为核心

  • 发布时间:2015-12-04 01:00: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李万甫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刻阐明了党和国家战略意图,事关“四个全面”的协调推进,描绘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深刻领会五中全会精神实质,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全会精神要与制定税收现代化实施规划有机结合

  五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体现在习总书记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中,对研究制定税收“十三五”规划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税收现代化的提出,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收事业发展的灵魂和核心。制定税收“十三五”发展规划,要凸显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基本要求,将《建议》提出的新的发展理念及对税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融入到税收发展规划当中。

  当前,谋划税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税收现代化建设为核心,强化创新思维的统领地位,牢固树立“法治、风险、服务、共享、共治”的税收发展新理念。法治注重强调法治体系与制度建设,坚持依法征税;风险注重强调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格局;服务注重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纳税服务;共享注重强调信息的整合、应用;共治注重强调国际税收治理及综合治税体系建设。用新的税收发展理念,为税收发展“十三五”规划谋局布篇。

  将全会要求融入到新一轮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

  《建议》中直接涉及的税收事项有: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反逃税监管措施(国际上);加快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税收改革任务,中央深改办已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但遗憾的是,具体的税收改革设想和实施方案始终没有露出“庐山真面目”,税制改革的进程,一直没有实质性展开,原定的诸多税收改革时间表、路线图无法兑现,这一方面说明税制改革涉及利益调整,非常敏感和棘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税改方案的诸多方面没有取得共识,也还存在着经济进入新常态,下行压力加大,税改的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研判等。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迟迟不能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已对税制改革形成倒逼之势。当前,应借全面落实全会精神和要求之机,统筹规划好十八大以来不同阶段提出的税收改革任务,着力推动税制改革前行,切实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

  加深理解全会提出的新的涉税内容

  这是新形势下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充分彰显了税收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支撑性作用。

  一是构建激励创新机制的税收优惠。全会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完善发展理念的首要要求,是实现结构转型的核心驱动力。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提出扶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诉求,近几年来也已相继出台了鼓励创新、创业等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与现阶段创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作用相比,依然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应当积极构建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税收扶持力度应该加强,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强其稳定性;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改革完善,确保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到科技工作者身上,从而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提出了新时期税制改革的基本准则,弥补了现代税收制度建设基本原则的缺失。三中全会《决定》中,确立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遵循,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总体要求并没有单独提出,随着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及税制改革任务的推进,非常有必要系统地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建议》中单独列明了“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为整体推进税制改革任务,构建成熟、定型的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其中“税种科学”是首次被提及,税种科学通常是指税种的内在构成要素的配置和设计应当科学;税种之间的功能定位及相互间的关系应当科学规范;税种的设置及数量应当尽可能科学合理、繁简适当。当然,各项要求之间应当有机统筹,共同指导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三是完善反逃税监管措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已成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应肩负的时代责任,全球利益共同体战略构想的提出,为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税收利益作为国家主权利益的重要经济体现,已构成近几年G20峰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习总书记在2014年G20峰会上就提出要加强打击国际反逃税的合作。随着各个国家对税收权益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数字经济引起的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包括OECD在内的国际组织掀起了BEPS行动,即防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从而拉开了国际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构建反逃税监管机制的大幕。当前,应当以完善国际反逃税监管措施为契机,着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这必将成为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话语权的一个突破口;加强与主要经济往来国税收协定的修订谈签工作,有效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领域新规则的制定,维护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税收利益,推动多边税收合作的开展;完善国内有关反逃税立法,积极与规划接轨,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

  (作者为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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