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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后可以变更

  • 发布时间:2015-11-30 08:29:31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明日起施行。

  受益人如何确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可以变更受益人。《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表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且在保险公司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进行了明确。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只注明了“配偶”,但此后被保险人离婚又再婚,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

  对于这个问题,《解释三》明确: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也就是现任配偶是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也就是原配是受益人。

  超基本医保范围如何理赔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后,如果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范围和标准,能在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吗?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保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了基本医保范围,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可以不赔付,由保险公司证明。此外,《解释三》还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但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对此,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保险类资深律师李铁燕解释:“因为商业医疗保险大多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应大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对医疗保险的拒绝给付条件,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李铁燕表示,《解释三》对医疗费用理赔额度也有限定性条款,报销费用的标准超出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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