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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通报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 发布时间:2015-11-28 08:32:54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张鸣岐)今年以来,本市以新《环保法》为利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检查力度,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管重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进行通报,有力地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昨天,本市又通报了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1 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5年8月21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9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10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元。

  2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潮阳街工业园区的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橡胶制品制造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1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3天津永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潮阳街工业园区内的天津永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橡胶鞋底生产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11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4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

  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15年9月1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度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10月2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5津南区合利信烤漆厂

  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15年7月30日,津南区环保局会同津南区双桥河镇派出所对位于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合利信烤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利用渗坑外排生产废水。经监测,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2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50.8倍。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禁止非法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规定。7月31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6天津裕津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裕津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10月26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7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10月26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8静海区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

  炉前煤煤质超标案

  2015年7月29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单位1号锅炉传送带上正在使用的炉前煤全硫量为0.86%,超过《工业和民用煤质量》(DB12/106-2013)规定的标准。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10月27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劣质煤改用低硫优质煤,并处罚款1万元。

  9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

  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5年9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染沙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场外南侧水沟。经监测,该废水中COD排放浓度为66.1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9月25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10月21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785元(应缴废水排污费5倍)。

  10西青区宏祥发金属表面处理厂

  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5年9月10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的宏祥发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9月28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10月16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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