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公布 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 发布时间:2015-11-28 07: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11月27日讯 (记者 顾阳)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北京市房山区、浙江台州市等59个城市(镇)被列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考虑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联系紧密,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有19个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甘肃省陇西县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也一并确定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
据悉,《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于2014年3月正式发布。当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首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目前,第一批64个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与此同时,上述地区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举措不多、改革力度不够大等问题。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进展顺利,但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有些地方试点进展比较好、比较快,有的地方尚缓慢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考虑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推动试点深入。
他表示,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按照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适当倾斜、根据京津冀协调发展要求适当向京津冀地区倾斜、在长江经济带地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试点,优先考虑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具体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的原则,鼓励试点地区将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并闯出新路。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第二轮试点的任务重点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据介绍,第二批新型城镇化试点将于2015年底前启动,到2017年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同步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年至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专家表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利当前又惠长远,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黄金结合点,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将成为最重要的动力和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