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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脚踝意外脑出血 法院判决平息医患纠纷

  • 发布时间:2015-11-24 16:4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记者李万祥)邬某摔伤右脚外踝,入医治疗期间却出现脑出血,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80余万元。记者24日从最高法获悉,日前,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邬某各费用合计人民币168712.0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7月14日,是50岁的邬某人生最灰暗一天,那一天他从1.5米高的工地脚手架上摔落,右脚外踝摔伤,紧急入医治疗。6日后手术,不幸再次发生,手术后出现语言不清、头痛,最终确诊为脑出血,不得不转院省级医院继续治疗1个月,命是保住了,不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都难以自理,因脑出血偏瘫被定为三级伤残,要求院方赔偿80余万元。

  院方认为市级医学会鉴定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哈工大医院的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与原告的脑出血存在20%的参与度,不同意支付。

  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法院审理认定:院方的过错在于术前检查时发现邬某血压值高于正常血压范围,且患者有高血压病史,没有采取必要适当的降压措施,以致原告在术后发生脑出血,虽经抢救、转院治疗好转,但因脑出血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三级残的严重后果,给原告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和不便,应当对原告邬某出现脑出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鉴定机构的鉴定院方的过失与原告出现脑出血参与度系数为20%,因此,院方应当在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主张的合理数额。最终判令:医院赔偿邬某各费用合计人民币168712.0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院方主动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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