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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积金贷款禁向三套房及以上发放

  • 发布时间:2015-11-19 14:45:4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郑州11月19日电(记者付昊苏)记者18日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已经公布,明确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符合9种情况的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分别是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根据《办法》,12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以下5种情形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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