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已抵债房产 是否有效
- 发布时间:2015-11-18 14:29:24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8日,撒某、肖某夫妻为做生意曾向姚某借款69万元,但未能按时偿还。2014年11月15日,姚某与撒某、肖某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撒某、肖某夫妻将其一栋房子的2、4楼抵给姚某还债,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3月12日,撒某、肖某夫妻以19万元的价格将4楼卖给了谭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姚某得知此事,咨询能否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中姚某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姚某仍旧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撒某、肖某夫妇将房屋抵债给姚某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确认,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自调解书生效时转移。
第二,本案实际涉及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谭某取得该房屋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 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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